临汾警方查处三起涉疫情网络谣言案件

2020-01-28 16:39:38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大部分人民群众对一线抗疫民警给予关心理解和支持。

  然而,有个别市民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或是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疫情、警情;甚至制造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严重挤占宝贵的社会公共资源 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在网上发布涉及疫情的不实信息事件

【1】

  2020年1月25日22时,洪洞县110指挥中心接到苏某刚举报称:看见一辆武汉的大巴车并且有乘客在曲亭镇下了车。

  接到警情后,洪洞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曲亭镇派出所民警进行了大量的走访核查。后经核查,苏某刚在醉酒状态下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疫情、警情,该信息为虚假信息,1月26日,曲亭派出所依法将违法行为人苏某刚(男,49岁,洪洞县曲亭镇薄村人)抓获,苏某刚对自己谎报疫情、警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苏某刚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洪洞县公安局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

  2020年1月25日,襄汾县公安局快速反应,迅速查处一起扰乱公共秩序案,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经查,1月24日18时许,刘某某(男,40岁,襄汾县陶寺乡人)在襄汾县火车站用手机录制视频配上语音,在未经核实情况下通过微信散布关于当前疫情的谣言,后该视频被多次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案发后,襄汾县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期间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利用微信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涉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6规定,襄汾县公安局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

  2020年1月25日一条内容为“大宁某小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被拉走”的微信在大宁本地微信群中传播,大宁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1月25日18时55分,冯某某(男,42岁,吉县人)在未核实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编发了一条涉及当前的疫情谣言。后该信息被大量转发,引起网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

  吉县公安局民警将冯某某传唤到案后,冯某某对其利用微信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冯某某已被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当前正值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人民群众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特别是在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不实的信息会制造更多的恐慌,要知道,比疫情更可怕的是谣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从我做起!

  记者 贠红安 白洁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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