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

2026-07-09 09:23:29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一、保障对象

  参加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已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

  二、准入标准

  (一)高血压:

  非同日3次静息状态下测量诊室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需采取药物治疗的。

  (二)糖尿病:

  1.有糖尿病症状(多尿,多饮及不能解释的体重下降),并且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l);

  2.空腹(禁食至少8小时)血糖≥7.0mmol/L(126mg/dl);

  3.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

  具备以上三条中任意一条并糖化血红蛋白≥7.0%。

  Ⅰ型糖尿病准入标准:确诊为Ⅰ型糖尿病。

  三、保障标准

  参保居民在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按照不同病种分型设定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为330元,Ⅰ型糖尿病患者为56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420元。对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四、准入程序

  (一)规范化管理“两病”人员整体纳入

  卫生健康部门认真梳理本地区规范化管理“两病”人员数据,及时将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信息提供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对人员信息进行筛查比对,未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但已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居民,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已经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保障的参保居民,不能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二)“两病”认定“一站式”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在门诊慢特病审核认定工作中,实行“一站式”受理,将不符合门诊慢特病准入条件的“两病”患者及时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简化认定程序,“两病”认定工作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认定并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参保居民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五、结算管理

  对于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时,要首先询问其是否有“两病”待遇,如没有要及时指导其办理。

  享有“两病”专项保障机制待遇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如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通过“两病”待遇结算方式为其进行结算。

  六、医疗服务

  鼓励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设便民门诊服务,为病情稳定、用药固定的“两病”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让患者就医购药少排队、少跑腿;基层医疗机构要适应参保人员用药需求,优化药品配备结构,配齐配足常用药品,方便群众就近就医购药。

  临汾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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