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保障参保城乡居民日常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的支出。
二、待遇标准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三类(二级乙等及其以下)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三级甲等)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时需个人先行自付5%,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使用目录内国产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使用目录内进口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未使用的本年度支付限额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参加居民医保孕产妇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居民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区异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实行直接结算。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按照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跨统筹区临时外出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无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在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就医的,按照参保地待遇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临汾市医疗保障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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