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需求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遇到借贷、买卖等问题时,为避免交易风险,通常会请第三人作担保。事实上,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也能引入案外人担保的机制:在案外人自愿的情况下,为案件的执行事项提供担保,让和解协议的履行更有保证。近日,安泽法院就援引该项规定和解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王某因修建工程短缺资金,向刘某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向王某催要该借款,但王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刘某诉至该院,经开庭调解,王某一次性支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0元。协议虽然达成,但王某仍未能偿付。案件很快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在多次对王某的释法明理后,借款的履行仍未到位,该院依法将对王某拟采取拘留措施时,王某请求延期执行,并电话联系儿子到庭对执行事项提供担保,看着已经年过六旬的王某,该院执行法官心生怜悯,也做出了让步,让其儿子小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为父亲的债务担保,同时,通知了刘某到庭对该案的执行三方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
法院执行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确保了申请人的债权顺利实现,促使被执行人、担保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和解协议。 记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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