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泽县法院受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黄某要求的是一位年仅9岁的小朋友刘某赔偿其财产损失16万余元,是什么样的案件居然让一位小朋友赔偿这么多的财产损失?
2013年6月19日,刘某在小区外面玩耍,拿出打火机就去点燃干树叶、纸张等易燃物品,随后将一张已燃的纸张扔到了一辆摩托车上,没多久摩托车上的座套就被点燃,小朋友刘某看到火势越来越大,没敢告诉旁人,害怕的跑回家。在这期间因为没人看到,无法制止,火势逐渐变大,没多久摩托车发生爆炸,引爆了周围的物品,最终引发一场大火。大火中,多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以及一辆汽车报废损毁,造成财产损失18万余元。随后经过刑警队的调查,了解到此次火灾的过程,但因刘某未满14周岁,对该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终结了刑事结果。
这起案件的刑事责任虽然免除,但是民事赔偿却不因年龄大小而避免,其法定代理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刘某的放火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件的原告即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就是这位9岁的小朋友。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家长们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做好教育警示工作,避免此类的事件再次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通讯员 魏昕 张彩霞
责任编辑:柏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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