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安泽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而该开发商的售楼部拒不承认该楼盘系被执行人开发所有,该院实施查封措施时,特别邀请了在此居住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段伦刚参与执行,见证执行。
2013年,左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内预付款项110万元,购买了楼盘中尚在建造的四套房屋,总面积约500平方米。但是楼盘建成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又将四套房屋进行了二次出卖,无奈申请人左某向该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预付款项110万元,在审理阶段,双方经过协商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该款项分三期给付每期归还37万元,如不能归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负担每期65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以一套住房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剩余款项仍未履行。
很快,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法官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该公司的财务经理王某到庭表示,因资金短缺问题,该楼盘交工延迟,好多尾款未能收回,直接给付现金存在困难,可以与申请人协商以在建楼房抵付相应价款,执行法官询问申请人后,责令其限期调整相应房屋。可是,到期后该开发公司再次违约。
9月21日,在多次电话联系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经理时,该院法官也前往其公司住所地,但仅见一工人看门外,再无见其他人。无奈,申请人向该院申请要求对该楼盘中的四套房屋进行查封,但在实施查封时,询问其售楼部后,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楼盘不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为另一老总修建。为了保证查封准确,该院向房管部门进行了依法调查,又特邀了在此居住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段伦刚参与执行、见证查封的整个过程。
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参与执行、见证执行,是该院今年摸索的又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他们的参与是在执行环节注入了更多“新鲜血液”,给了执行工作“一臂之力”。(尚志芳)
责任编辑: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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