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
发布时间:2015-04-11 10:42:56法者,自古就是治理国家的准绳,无法则无序,无法则无理。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是靠法律发言和支撑,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谈到法律,两个概念是无论如何无法回避的,那就是“法制”和“法治”,两者共同担负着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责任,是实实在在的正义之剑。
“法制”为制度建设发言,法治”为司法建设发声。
通俗地讲,法者,就是向人们规定哪些不该做哪些该做。不该做的做了就要受到惩罚;该做的做了要受到保护。就单个人而言,依法做事做人,个人自身价值自然得到发展;就单个家庭而言,依法发展家庭事业,家庭便兴旺起来;就国家而言,依法治国,国家便兴旺昌盛。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是法治领域中的两大范畴,之间的关系可以相辅相成,也可相互牵制。法制建设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没有庞大的科学的法制建设来为法治实践作支撑,那法治实践就失去了理论武器。同样的,法治实践为法制建设提供了检验的标准。
“法制”重心在“制”上,制度来源于法治思想,对法治思想的提纯并上升到一种制度,以制度的形式警策社会;法治”重心在“治”上,是依据法律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司法的形式治理国家。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着两种管理形式,一般性管理和特殊性管理。一般性管理指的是那种普遍的日常性管理;特殊性管理,是最高级的管理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商量性。
法制建设,就本质而言,就是国家的公平正义建设,国家自从产生就存在着非公平正义的因素,这同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的每一次进步,或者社会的每一次提速,都伴随着非公平正义的情形。国家螺旋式上升的发展局势,始终伴随着社会的非公平正义的因素,对非公平正义的打击和压制,就得靠强有力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这两把利剑高悬于天、植根于大地,把持着人类公平正义的大门,对前来以身试法的人事给予打击。
纵观社会,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一前一后不及时跟进,形成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之间的短板情形,要么法制建设滞后,要么法治实践阻滞。
在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中,忽视任何一方都会失衡。天平原理告诉人们,天平一端有多少重量,另一端就放相应的砝码,只有这样才平衡。法制建设有多少内容,就靠法治实践实施多少;法治实践实施多少内容,就得在法制建设中依据多少。国家在实施依法治国时,一定得把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纳入人类的精神和实践的制高点,站在制高点来俯视人类的走向。
(作者单位:甘肃文县政府)王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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