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宁县检察院控申部门积极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施法律监督,三年来,共受理各类举报控告23件、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1件,按期完成上级院交办的信访案件8件。通过全力落实息诉罢访措施,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赴省进京涉检“零上访”的工作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立足社会稳定,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该院始终把维护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作用,坚持“四个强化”,全力化解矛盾纠纷,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强化领导。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做到对属于本级处理的涉检信访问题,检察长亲自参与,研究制定息诉罢访措施、协调有关单位解决问题、对越级上访情况说明原因。强化目标。始终把“效率比笑脸更有效,结果比承诺更重要”作为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有信必办,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按期反馈。对于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坚持以“案结事了”为标准,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于个别无理缠访的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确保办理一起案件,化解一起矛盾。强化责任。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把化解矛盾纠纷融入到整个检察执法环节,建立健全涉检信访“一体化”格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院“一盘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案件在哪个环节,责任就在哪个环节,切实改变“责任大家扛,问题难解决”的情况,对不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引起重复越级信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措施。坚持把“四定两包”作为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充分发挥院领导在深入解决涉检信访问题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确保“案结事了”。2013年,大宁县城贺家滩的冯某家中古玩被盗,该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冯某仍不服,说罪犯偷的东西价值极高,判决太轻,认为公安、法院办案人员收受贿赂,偏袒罪犯,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多次到公安、法院详细了解核查案件细节,确定法院量刑适当,在冯某家中用了整整一天时间进行了耐心释法说理,把所有的疑问细节解释明白,最后冯某说:“你们的工作很详细,很有说服力,我是心服口服,很是感谢你们啊。”
立足公平正义,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永恒主题。群众有诉求就应该认真对待,认真倾听、认真解决,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把公平、公正、公道贯彻工作始终,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公平正义的处理每一起信访案件,那么群众就会认可、就会信服。今年年初群众举报三多乡上源村委副主任徐某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举报人情绪激动,认为检察机关查处不力而准备越级上访,该院领导和控申接待人员予以耐心细致解答,协调干警对该村委退耕还林款情况进行了初核并对该村财务进行了公开,消除了上访村民的误解,维护了该村的和谐稳定。
2012年,大宁县昕水镇杜村村民单某反映村支部书记李某涉嫌贪污水利设施设备和救济款问题,单某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无果。后到控申部门反映,控申干警热情地接待了他,耐心听取了该单提出的问题及要求。及时派出调查组,并分赴县水利局、民政局、乡镇等单位,对反映问题做了详细调查取证,将核查落实情况向单某做了详细答复,该单恍然大悟:“原以为村支书多贪多占,现在我终于明白了是咱亏了支书!人家不但没有多贪,还给咱老百姓倒贴了不少呢,我以后再也不告他了!多亏有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同志调查清楚,我才没有冤枉好人!”
立足服务大局,积极完善控申检察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把服务全县工作大局贯穿控申接访、接待初查等工作全程,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进。坚持以举报宣传为先导,深入开展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宣传检察机关依靠群众举报惩治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坚持对举报线索统一管理,确保举报线索的时效性和保密性。努力克服任务重、人手少的压力,将实名举报作为初查重点,认真落实实名举报反馈承诺制度。三年来,共经初查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案件7件,初查质量明显提高。坚持完善和落实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制度。共对5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了奖励,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为使控申检察工作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完善控申工作机制,为控申检察工作增添活力。
积极推行双向承诺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多头访,推行双向承诺。首先要求检察人员受理信访时向信访人承诺办理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的一般时限和特殊规定,告知对办案人员无故违反承诺,不按期限反馈结果的责任追求办法。同时要求信访人承诺在检察机关处理其信访问题期间,不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或多头信访。该制度的推行,既减轻了信访人盲目上访、重信重访的负担,也促进了信访秩序好转。建立陪同接访制度。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陪同接访制度,及时落实首办责任、突出息诉罢访工作的实际效果。
积极探索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司法救助机制。对一些需要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解决的诉求,通过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妥善予以解决,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2013年4月5日,该院收到大宁县昕水镇疙崂垣村马某的申诉,其妻冀某被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本村家门外的厕所内用木棒打死,后经省荣康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马某某的父母双亡,其监护人家中一贫如洗,无赔偿能力,控申部门经过经多方了解,核实情况,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向县财政申请救助资金3000元,与被害人所在乡镇民政部门积极协调沟通,最终为马某办理了每月500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本报记者 赵京红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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