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政通告〔2020〕1号
1月24日,经督查发现,市区及周边仍有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气象会商结果,结合汾渭平原和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春节期间我市将出现持续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严峻。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现就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要求进一步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都要自觉遵守《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珍视健康,禁燃禁放,当好蓝天守护者。
二、春节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全面加强巡查,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提出严管要求,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有效应对。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禁燃管控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能例外。其他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上手,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加强源头管控,强化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到位。
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督查督办,对消极应付、不作为慢作为、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启动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六、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畅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