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英:
你于2001年以来在解放路与花果街交叉口东南角(原解放西路54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房屋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1月21作出了:“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解放路与花果街交叉口东南角(原解放西路54号)的所有建筑物”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0)第002号)。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0)第00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临汾市规划监察支队(地址: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393号,电话:0357-2223077)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5日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