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0-12-31 09:29:38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林草资源、壮大畜牧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封为主,因地制宜,坚持禁牧与休牧、轮牧、圈养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与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恢复生态环境与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林草业发展与草食畜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制定禁牧规划,包括禁牧区域、禁牧期限、禁牧方式等内容,在具备休牧、轮牧条件的区域制定休牧、轮牧规划。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牧、休牧、轮牧宣传引导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并将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禁牧、休牧、轮牧领导小组,协调林业、农业、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禁牧、休牧、轮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舍饲圈养、畜禽品种改良及饲草开发利用的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圈舍用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休牧、轮牧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牧、休牧、轮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牧、休牧、轮牧相关工作。

  四、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荒地、湿地等,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林地、草地、荒地、湿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荒地、湿地等,由使用人负责管护。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禁牧、休牧、轮牧区域。将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有林地、封山育林区、湿地以及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禁牧区;将天然草地、亚高山草甸以及其他适宜放牧的区域划定为休牧区或轮牧区。禁牧、休牧和轮牧的范围、期限、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设立标志,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六、禁牧区严禁放牧,休牧区严禁在休牧期放牧,轮牧区坚持以草定畜,严禁超载过牧。严禁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轮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以及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轮牧规定的行为。

  七、被列入禁牧、休牧、轮牧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经营权人和畜禽所有者,应当遵守禁牧、休牧、轮牧规定,配合人民政府落实禁牧、休牧、轮牧措施。养殖户居住地列入禁牧、休牧、轮牧区域的,实行圈舍饲养或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移民搬迁至禁牧、休牧、轮牧区域外。同时,建立禁牧休牧轮牧生态补偿机制:因列入禁牧、休牧、轮牧范围导致养殖户生产生活困难,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救助;企事业单位、农业经济合作社、家庭或自然人个人等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大面积获得耕地、草地、荒地、湿地等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后,其土地如确需列入禁牧休牧轮牧范围的,政府应通过协商,对其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进行回购,或者按双方协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封禁保护措施,加大对林草资源的管护力度。组织护林员进行人工巡护,在禁牧区的重要位置进行拉网封禁、设立界桩、标牌等警示标志;在主要山口、路口、村口和人畜活动频繁区域张贴公告,对养殖企业、养殖户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监督,签订禁牧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封禁保护成效。在休牧区和轮牧区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及放养禽类的,全面实行拉网围封养殖,并按照草畜平衡原则,结合当地气象条件、牧草物候期等,科学确定休牧期限和载畜量,确保草地资源合理利用。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休牧、轮牧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巡查,落实执法责任。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舍饲圈养,合理安排畜禽圈舍用地,保障畜牧业用地需求,加大舍饲养殖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养殖规模化、产业化、特色化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畜舍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牧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畜种结构调整,引进和改良适宜舍饲圈养的优良畜禽品种;推广普及精饲料加工、青贮饲料利用等舍饲养殖技术,积极发展牧草产业,大力发展饲料林,推行人工种草、天然草地改良,加大饲草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种牧草、农作物秸秆和农副产品等多种饲草饲料,推进实施粮改饲项目,有效缓解牧草季节性矛盾,为顺利开展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牧、休牧、轮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生态资源向经济资源、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在保护、蕴育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使生态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效益最大化。

  十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养殖户(场)的主体责任,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宣传禁牧、休牧、轮牧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扬先进典型事例。对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营造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浓厚氛围,大力促进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三、违反本决定规定,在禁牧、休牧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县级林业部门责令停止放牧,并对畜禽所有者处以每次每个羊单位10元的罚款。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违法者自行恢复或由县级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森林、林木、草地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草地面积)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草地);拒不补种的,由县级林业部门处以林木(草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畜禽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罚时,需现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受处罚者于7日内到林业行政部门缴纳罚款。对偷牧、乱牧者现场以暴力及其他行为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当事人对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在禁牧、休牧、轮牧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执行力,对工作措施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十八、本决定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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