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临汾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21-02-10 08:59:31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临汾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净化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即日起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网约车,是指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辖区内的非法网约车,应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仍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网约车车辆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其办理准入的工作流程为:

  (一)交通运输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交通运输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反馈。

  (三)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日内,行政审批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反馈。

  四、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应为新能源汽车,车型要求,一是符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7年第39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二是车辆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

  五、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在临汾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需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与在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

  (一)在临汾市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目前有6家:

  1、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736号;

  2、蓝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地址:临汾市滨河西路北段北芦学校路北六巷9号;

  3、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金井村口兴荣物流办公楼二层;

  4、深圳市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地址:临汾市临汾经济开发区平阳北街289-1号;

  5、武汉风韵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沟上村87号;

  6、霍州煤电集团鑫钜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南外环环城南路170号。

  (二)在县(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目前有7家:

  1、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地址:永和县芝河镇东门巷莲华佳苑第三幢13号房。

  2、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汾西分公司,地址:汾西县永安镇三中外环路口。

  3、霍州煤电集团鑫钜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汾市霍州市辛置镇郭庄。

  4、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洪洞分公司,地址:洪洞县南官庄村嘉禾苑小区北100米。

  5、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翼城分公司,地址:翼城县唐霸大道西800米。

  6、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地址:曲沃县乐昌镇文公大街市场监督管理局斜对面。

  7、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乡宁分公司,地址:乡宁县管头镇樊家坪村53号。

  七、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八、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传播发布网约车和拼车信息、组织和参与非法营运、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碍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扰乱客运秩序、欺行霸市等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活动,拒乘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营运车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357-6763225,临汾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举报电话:0357-21688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临汾市公安局

2021年2月9日

     

责任编辑:畅任杰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