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04-15 09:21:57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法治建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本行政区域高质量发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本行政区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的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公告后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和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和《临汾日报》上刊载。”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十二、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在“历史文化保护”后增加“基层治理”;

  (二)在第四十九条中,将“辩论”修改为“讨论”;

  (三)在第六十三条中,将“十日”改为“十五日”;

  (四)在第七十条的“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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