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04-02 08:57:51 来源:临汾新闻网  

关于《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8月29日在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临汾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马 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是列入我市2024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全市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日益增加。近两年来,我市因建筑垃圾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对城市管理和环境安全造成了巨大压力。有效管理建筑垃圾不仅关系到城市的环境卫生,更影响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来强化管理,推动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二)法律法规与现实监管的脱节。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当前城市建设与管理需求,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例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颁布至今已19年,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自2011年修订后也过了13年。另外,《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虽于2024年开始施行,但主要针对生活垃圾,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涉及不足。

  (三)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及人大代表建议及立法要求。由于建筑垃圾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垃圾搬家、垃圾围村现象存在,有些偏远路段,建筑垃圾不断增多,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很强烈。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巩磊等提出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建议,市人大列入立法计划,顺应广大干部群众的呼声、符合基层管理现状的实际需要。

  (四)立法依据与参考。《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等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

  接到关于起草《条例(草案)》的工作任务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及各方面意见。此外,我们还赴太原市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其先进经验。

  在《条例(草案)》初稿拟定后,我局征求了包括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在内的多个市直单位和县(市、区)管理部门的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工作专班又进行了讨论研究,大部分已采纳。按照合法性审查要求,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书》。

  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及相关工作机构提早介入、全程指导,对《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给予了指导和帮助,确保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条,涵盖了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全过程,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管理体系。

  (一)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定义、适用范围及处置原则。《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包括五种形态,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确立了建筑垃圾处置的四个原则。

  (二)明确了管理体制及规划建设责任。《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明确了市、县的规划建设责任。

  (三)填补了法律空白。《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处理备案内容、装修垃圾管理主体及责任、平台建设要求、准运证审批时限、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个人不得承运建筑垃圾的禁止规定、处置场所的管理要求、处置场所封场要求、台账管理要求、查封扣押条件等内容,填补了法律空白。

  (四)强化了惩戒力度。针对执法实践中,面临的部分违法行为上位法未作出明确处罚的现实问题,制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六项,第四十八条),并依据法定程序,邀请了社会各界代表开展了听证论证,得到了代表们的认可。例如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经核准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些法条的实施将有力地打击私拉乱运行为,极大地提升执法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五)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产业的发展方向。《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倡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为下一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撑。


     

责任编辑: 吉政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