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5日在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改情况作出说明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文明行为的期待更加多元,对城市文明的要求更加严格。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修改《条例》,就是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推动全社会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
二是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需要。全国文明城市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市本级首次提出一次创成省级文明城市;洪洞县一次创成全国文明城市;古县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但整体看,其他县(市、区)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修改《条例》,就是要将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提升创建成果。
三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文明行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不文明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修改《条例》,就是要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文明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修改《条例》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遵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情况
根据2025年市“两会”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市文明办于4月份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文明办、部分国家和省级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好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和吸纳,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
四、修改《条例》的总体要求
在修改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正确方向,注重结合临汾实际,着力从三个方面进行重点把握:
一是突出可操作性。倡导鼓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条例(修正草案)》第一至五章规定了各类文明行为规范,基本涵盖了文明行为的基本内容,着重突出与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紧扣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
二是突出地方特点。近年来临汾市大力开展交通整治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规范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规范市民在保护城市环境方面的行为,条例新增了相关部分。
三是突出时代特征。《条例(修正草案)》对“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指导委员会”这类不再使用的称谓进行了更新。
五、《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机构单位表述调整4处。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全国自上而下,原有“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指导委员会”称谓撤销,为更精准表述,对《条例》中4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调整表述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是文明表述调整1处。《条例》中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遮挡车辆标识、标志的”表述不清,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照相关规定调整为《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表述为“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
三是在《条例》中增加条款4处。
1.在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增加1条对公民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的规范。具体为:“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播放和奏唱国歌。”,列为《条例(修正草案)》第十条,其他条款编号顺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强调国家观念与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统一性。)
2.在第三章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六条中增加1款,具体为:第五款“倡导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调整为《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中增加2款,具体为:第六款“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第七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调整为《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第七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是调整条款1处。为更好地区分规范和倡导与鼓励,将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第二十五条原文调整至第三章倡导与鼓励,列为《条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正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