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9月5日在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正式立法项目之一。7月中旬,市文明办完成了《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随后,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文明办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之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改稿,并草拟了《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8月15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汇报如下:
一、关于“最初中国·文明临汾建设机制”的表述
原修正草案第四条对“最初中国·文明临汾建设机制”的概念作了规定。省人大法工委意见认为,“最初中国·文明临汾”是文明建设的一项实践活动,是一项有时间阶段的活动,关于“最初中国”的提法,目前仍有学术争议,并非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不宜在法规中作出规定。建议删除“最初中国·文明临汾”的表述。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删除有关“最初中国·文明临汾”的有关表述。
二、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表述
原修正草案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将“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三、关于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的表述
在修改过程中,市文明办及有关方面提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是公民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之一,建议在条例中作出规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建议,分两款表述为:“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公民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规范播放和奏唱国歌。”(修改稿第九条)
四、关于公民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提出,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规范使用远光灯”作出了规定,但机动车经常使用的灯光包括近光灯、远光灯、雾灯、示廓灯、转向灯等,建议将“规范使用远光灯”修改为“规范使用灯光”。经研究,机动车使用灯光并非远光灯一种,规范使用各种灯光是公民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之一,为使表述用词更加准确,建议采纳该意见。(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五、关于健康文明行为的规定
“三个十小事”是我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实践活动,将其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也是这次修改该法规的主要目的之一。从调研座谈会情况看,“文明十小事”和“环保十小事”的主要内容在条例中基本作出了规定,但对“健康十小事”涉及很少。在修改中,市文明办及有关方面建议在“第三章倡导与鼓励”中增加对健康文明行为的规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表述为:“鼓励公民学习公共卫生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提升健康素养。倡导下列卫生健康行为:(一)关注自身健康,预防慢性疾病和传染疾病;(二)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合理膳食,戒烟限酒,合理运动;(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公益宣传
有关方面提出,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公益宣传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属于鼓励性条款,建议调整到第三章鼓励与倡导中予以规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七、关于对携犬只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和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行为的处罚规定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认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携犬只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和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作出了处罚规定。今年我市将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为避免两个法规重复规定,建议删去该款,对该行为的处罚在养犬管理条例中予以规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建议。
八、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作出了处罚规定,罚款额度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此情形的处罚规定为“一千元以下。”据此,建议对该条款予以修改,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建议对修正草案作出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