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的机制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2014-11-22 09:54:16 来源:临汾新闻网

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是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干部工作理论认识、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予以动摇。削弱党管干部就是削弱党的领导,放弃党管干部就是放弃党的领导。因此,干部人事制度无论如何改革,对于党管干部这个根本原则,必须牢牢坚持,毫不动摇。新修订的《条例》和原《条例》相比较,更加突出了这一原则,在原则、标准、程序、方法等诸多方面,均体现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比如,新增加的“动议”一章,在规范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就强调了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在人选考察上,明确规定了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在出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时,则要求党组织对选拔人选进行审批把关。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质,是党管干部不仅要管方向、政策,还要管制度、管人头。在具体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从酝酿动议到民主推荐,从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党组织都要严肃认真地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把关作用。

二、始终围绕好干部标准选用干部。在去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具体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一标准不仅仅是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时代内涵,还为广大干部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新修订的《条例》将这“20字”标准写进了总则第一条,我觉得非常必要、非常正确。可以说,这为我们选拔干部立了一块“镜子”、选了一个“标杆”、树了一个“榜样”。在干部推荐、考察环节中,用这面“镜子”照一照,用这个“标杆”量一量,用这个“榜样”比一比,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就自然能够分出个“三五六等”来,应该选谁、用谁自然一目了然。与此相对比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有跑票拉票行为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等等,就是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的有效举措。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我们还会发现,好干部的标准绝不是“纸上谈兵”,更不是一个“空镜子”,而是贯穿到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实实在在的要求,无论是程序设计、方法运用上,我们都能体会到好干部的标准融会其中。之所以这样,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三、全面辩证地破解“四唯”难题。多年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直在积极推进,特别是在坚持民主集中制、解决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上,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具体实践中,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原来的《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选人用人需要。比如,一些地方和单位过度依赖票数、唯票是举,致使因拉票或“当老好人”而得票高的人得到提拔重用。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干部导向问题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以科学规范、系统完备、有效管用的机制,全面而辩证地破解了在“四唯”方面存在的难题。比如,破解“唯票”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这样规定至少包含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投票推荐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二是得票的名次不是选人用人的唯一标准,党组织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班子结构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人选。这样的修订,可以有效破解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票”、“人情票”现象,也有助于把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真正干事而得票不靠前的干部选出来。比如,解决“唯分”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单列成章,合理确定了适用范围、资格条件,明确规定“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实践证明,在一些地方曾经不同程度地出现过“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的现象,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把严肃的干部选拔工作搞成了“选秀表演”,甚至出现了一个8年考了9次的“最牛公考专业户”(注:庞任平,2012年被青海省委组织部公示为副厅级干部人选,在此之前,其曾在海南、武汉、广州等地连续参加公选考试)。实施新的《条例》后,这样的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而那些埋头考试、不干实事的“高分低能”者和“考试专业户”们将被彻底堵在“门外”。

当然,我们更可喜地看到,新修订的《条例》在解决“四唯”上,态度明确,规定严格,但不死板不教条,而是从完善机制、科学选任的角度,全面辩证地破解难题,有效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不唯票,不是放弃民主测评;不唯分,不是不搞竞争选拔;不唯GDP,不是不重视经济发展;不唯年龄,不是不注重优化干部年龄结构,要将其放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上综合权衡,防止以偏概全,防止片面化、简单化。

四、用机制规范选任程序“不空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建立在一整套规范科学、严谨缜密的机制之上的。如何确保机制程序运行“不空转”,新修订的《条例》在这一方面是下了很大工夫的。尤其是在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干部考察失真失实、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均用严格的程序予以“刚性”规范。比如,《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就对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规定了7项必经程序。从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方案到发布预告、提出建议,既有应当坚持的方法,又有灵活采取的办法,还有必须核实的内容,可谓是一环扣一环,严丝合缝。新增加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综合分析等方法和环节,不仅避免了程序上的“空转”和“走过场”,还体现了看干部平时作风、看一贯表现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在坚持破格提拔这一制度的前提下,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了审批把关的程序:“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这样的程序设计,从根本上防止了因为把关不严出现“出格”、“拼爹”事件,影响干部选任公信度现象的发生。

(作者系曲沃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责任编辑: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