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要争当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先锋队

2014-12-27 09:42:02 来源:未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是摆在每个基层干部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和思考,争当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先锋队。

一、什么是基层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级以下(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等)行政区域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怎样理解基层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大局是法治中国建设。基层治理法治化应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个整体和大局,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应主动让位大局,反对基层组织、行业、部门把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搞特殊化、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借口服务地方发展设置“禁区”和“特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妨碍和影响党和国家的大局。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保证是党的领导。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着力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基层干部在治理工作中要注意从政治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从依靠政策治理转变为依靠法律治理,从政治动员转变为法治动员,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点是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基层政府必须严格依据“权力清单”行使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应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觉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宪性。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机制强化对基层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制约。同时,基层政府应该在增进基层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均等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是激发基层社会的活力。基层具有最为丰富的生活实践,对社会问题的反映最直接、最生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廓清国家和社会的分界,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预留充分的自治空间,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障其自治权利,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为民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民众成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创造者。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是培育法治文化。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坚决摒弃“人治”观念,避免把法治形式化、手段化、部门化等错误倾向。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把过度的意识形态教育转变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尊重法律权威,坚守公平正义,确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增强人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三、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

基层干部能否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就直接影响着法律在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着群众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我们党确立依法治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有多年,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已大为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基层干部中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徇私枉法现象还大量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在碰到诸如 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难点、热点问题时,还习惯于用“老套路”、“土政策”去解决,甚至“卖关系”、“送人情”,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需要把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以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为民意识。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着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真正把依法办事作为行动自觉和行为准则。

四、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广大基层干部要切实把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积极培育和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策部署,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把工作过程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和工作规范,切实把司法行政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在制定出台政策、工作措施时,要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论证,确保重要决策和改革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要完善决策机制,加强决策风险评估,创新群众参与方式,充分利用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民智、汇聚民意,增强决策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五是要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增强执法公信力。

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着力解决法治机构设置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建立农村基层大法治网络,在农村设立便民诉讼站、诉讼联系点,并选聘诉讼联络员,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大力推行巡回收案、办案,最大限度地服务群众。完善基层治 理体系,实行干部联村维稳制度,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完善村干部议事制度。

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各种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发挥和强化人民调解中心组织听证对话、社会舆情研判、稳定风险评估、指导重大纠纷排查调处等综合功能。以法治为依据,健全完善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构建民意吸纳和利益制度化表达机制,探索建立听证、评议、监督、举报、行政效能考核等多种形式的表达诉求渠道,保障城市居民的知情权、咨询权和监督权。结合农村社会建设,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即将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好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积极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为他们在基层工作创造条件,帮助协调解决困难。扎实推进信访接待下基层,有效利用“信访接待日”等形式,做好干部带案下访、专题接访、重点约访等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主题活动,建立便民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中心、公园、广场、长廊”等场所建立法治文化阵地;广泛开展“法律进村庄、进企业、进工地、进学校、进家庭”等专项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法制的社会影响力;大力宣传基层法治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种形式交流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激发法治干部下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贡献力量。(李继红)

(作者系曲沃县乐昌镇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