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变消极的生活保障为积极的促进再就业,以实现积极的就业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问题日趋显性化,既是社会“安全阀”,又是改革“减震器”的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功能将发挥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金的救助贫困作用失业保险在减少城市贫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都是在预防贫困的产生,或者在贫困产生后,对贫困者脱贫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数是对陷入贫困的居民暂时的补助,受之以鱼,为其“输血”,但没有受之以渔,帮助恢复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其摆脱贫困。要解决城市贫困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必须落实到个人或家庭的就业问题上来。
二、失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用活用好这种 经济杠杆,形成了杠杆的整体效应,对推动再就业工作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
一是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标准。按失业期限长短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失业时间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例如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这样有利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外,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挥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对不同年龄的失业人员实行不同期限的失业救济。对于逾期仍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给予救助。对工龄长短不同、工作业绩不一、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用数量不等的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障金也应有适当差别。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就业,节约基金开支,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大龄失业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公平。二是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员工。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且失业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研究制定相应的返 还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数额返还。反之,则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比例。
三是对自行组织起来的就业者以及有能力创业者,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地发给其作为启动资金,并可视情况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在多方面给予帮助,在其事业起始阶段给予跟踪服务。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一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三、失业保险金的促进就业作用近年来,失业保险还拓宽了社会服务内容,积极开展一些外延服务,把服务拓展到与以构成因果关系的领域和环节。一是提供全国各地的职业培训计划及实施机构情况,再就业服务项目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二是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培训计划。三是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工作匹配。四是宣传、介绍失业保险规定,帮助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五是接待与就业有关的一切咨询,并协助解决问题。六是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职业培训。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在职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强化再就业培训,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许斌峰)
(作者单位:市失保中心)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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