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以“枫桥经验”为指导性标杆,制定了“健全网格、优化队伍、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保障、提高实效”的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发挥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打造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为重点,以全面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为目标,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重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成立市级人民调解协会,古县也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成立了县级命名的人民调解协会,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市17个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拥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767家,同时,专业性调解组织也在不断涌现;专、兼职调解员已达12517名。这些奋战在第一线的调解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依法调解,实事求是化解了各种矛盾,真正起到了人民调解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市化解借贷、土地、医疗、交通、租赁、赡养、婚姻、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伤保险及相邻关系等各类纠纷达8000余起,成功率达97%左右。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员作为法律法规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联络员的职责使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人们在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都能寻求人民调解予以帮助,无形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就目前来看,我市人民调解组织正式报备的为数不少,但全方位开展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尤其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村、社区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建立起来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巩固强化其职能,在做好当地矛盾化解工作的同时,做细做强下属村与街道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示范、辐射引领、服务推动作用。让“有纠纷找调解”理念深入人心,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一线,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辖区内无信访、无举报、无反诉。
(二)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人员除了应具备健康的体魄、奉献的精神、高度的热诚外,最重要的必须具有极强的政治素养。当前人民调解员的任职,通常有三种:一是兼任,二是选任,三是聘任。兼任者多为村委委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选任为本村村民通过会议形式,选举出自己认为办事公正、廉洁奉公,又具有高尚情操的人来担任人民调解员;聘任者为本居民区域的公民,且都有较高威望、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如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这些人员虽然都是各个领域的佼佼者,但是有些并不完全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的各方面要求,因此,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民调解队伍势在必行。要严把入口关和培训关,对入选后的人民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建立在岗学习制度,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与纪律作风建设的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树立人民调解员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
科学有效的工作制度是开展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也不例外。一是健全落实告知引导制度。对能够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不适用调解的纠纷,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二是建立落实矛盾移交委托等衔接制度,规范移交委托程序,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裁决、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衔接,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三是健全落实人民调解矛盾排查调处、信息反馈和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四是健全落实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开展“星级调委会”创建活动,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创新和探索,会进一步缓解司法机关人少事多的压力,减少矛盾双方的诉讼成本,缩减矛盾解决的时间,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
(作者系临汾市人民调解协会会长)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