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出于什么考虑?习近平总书记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民,重点在农村。现在城里人大多数都小康了,而农村还有为数不少的贫困人口。
广大农民能否快速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是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这就需要想办法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
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一是房,二是地。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的承包地没有产权,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三中全会《决定》要把更多的财产权利交还给农民,把农民的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作为财产,以某种形式在市场上流转,就是为了让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取更多的财富和收入。
二、在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什么新突破?(一)关于承包地:“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扩大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其中未涉及抵押、担保权问题,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这一权能。这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一个完整的产权非常接近了。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流转的底线。
(二)关于宅基地:“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首次确立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权。
长期以来,我们虽然承认农民住房是农民的私产,但由于住房下面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按照物权法,农民对其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即不能用它来获取收益,更不要说进行处置了。这次决定中明确,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因为住房与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势必也可以抵押、担保、转让,这实际上是在确立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同时,也扩大了宅基地的权能。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即使抵押、担保、转让,也须慎重稳妥,因为农村住房一户一宅为基本国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宅基地一旦抵押、转让之后,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
(三)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的权能。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农民可用来兴办非农产业,但不能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发展非农产业。三中全会扩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
需要强调指出,这些流转必须在遵守用途管制和规划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违规进行大拆大建,对企业进入土地流转市场,在鼓励的同时也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通过流转市场获得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目的,不得违法转为其他用途。小产权房不合法就是因为不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四)关于农民对集体资产股权的权能:“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扩大了农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能。以前农民对集体资产只有一个收益分配权,这次规定,赋予农民更多权益,推进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三、落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当前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一)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应 把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全部纳入确权登记的范围,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法律文本、证书的形式进行登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承包地财产权。同时启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使用,同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二)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现行的征地制度,农民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获得补偿,被征地农民并未从土地增值中获取应得收益,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应该既实行严格的农村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又实行严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严防征地过程中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各种行为。未来征地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应该有一个大幅提高。
(三)改革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积极探索农民盈利模式。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搭建农村产权资本化、市场化流通的工作平台。
(作者单位市委讲师团) 许新年
责任编辑: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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