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职能,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搞好审理协调,尤其是做好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对提高办案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们在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发挥审理协调功能,提升自身协调能力,妥善解决查审问题,准确把握查审规律,保证了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达到了案件审理的综合效果。从2003年至今,我们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180余件,与检查部门的协调超过了百余次,每一次协调,都是一次审理能力的检验;每一次协调,都是一次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协调,我们消除了分歧,增进了理解,形成了合力,达到了保证办案质量的目的。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正确认识查审关系,发挥审理协调功能
案件审理和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工作中相互关联的两个环节,二者之间互为依托,共同承担着保证案件质量的任务。审理部门在审核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与检查部门的协调沟通最为密切,最为常见。我们认为,审理部门之所以离不开与检查部门的协调沟通,是由审理工作的以下特点决定的:
1、审理职能的独特性
审理工作任务,是对检查部门已经调查结束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不仅需要对事实进行审核,对证据进行鉴别,而且需要对定性量纪提出审理意见。这一切工作的基础,来源于检查部门的劳动成果,因此,离不开与检查部门的协调沟通。
2、书面审理的局限性
案件调查中的案发背景、查案经过、被调查人思想波动变化过程,诸如此类对案件处理有一定影响的相关情况,在案卷材料中难以体现。审理人员要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了解这些情况,就需要与检查部门协调沟通。
3、监督把关的准确性
审理部门对案件处理起着监督把关作用。监督把关是通过发现问题、发表意见、互通情况、纠错补漏方式进行的。这决定了审理部门离不开与检查部门的协调沟通。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审理工作中,重视处理与检查部门的关系,注重发挥审理部门的协调功能,力求通过协调,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防止片面追求质量,纠缠于办理细节,调而不决,影响案件审核处理的效率;二是防止片面追求案件效率,以致违反法定权限和办案程序,违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求,影响案件审核处理的质量。达到三个目的:
1、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审理案件的职能。我们在认真细致地审理案件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理与检查部门的关系,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使案件处理达到“二十四字”办案要求。
2、通过协调,克服书面审理的弊端 ,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把握案件,把处理违纪行为同教育党员干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起来,使案件处理取得政治、经济、社会的综合效果。
3、通过协调,真正起到审理部门的监督把关作用,促使审理人员从实际出发,因人制宜,因事制宜,争取愿望与效果的有机统 一,使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得到提高。
二、积极对待查审矛盾,提升自身协调能力
由于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立足点和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在审核处理违纪案件时,会发现案卷材料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会在事实认定、定性处理等关健问题上双方出现竭然相反的意见,这是在所难免的。对此,审理人员要正确面对、沉着应对。要通过与检查部门的协调沟通,统一认识,达成共识,使存在的问题得以纠正,从而保证案件质量。我们在沟通过程中,要注意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要求,平等待人,举止有度,谦逊平和,与查案对象形成团结协作,和谐融洽的氛围。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1、案情要吃透
我们受理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案 卷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核,尤其对主要事实和关键证据的核对更是慎之又慎,不放过一个疑点,不漏掉一个环节。做到““五看”:看事实是否清楚,看证据是否到位,看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查明,看定性量纪意见是否准确,看手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只有吃透案情,才能为下一步协调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问题要找准
我们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提炼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四个明确”:明确问题的数量,明确问题的内容,明确问题的性质,明确工作要求。只有把问题找准,把意见拿准,才能起到监督和把关作用,才有协调的价值。如果所提意见轻易就被检查人员否定了,或者现有案卷材料能把问题说清,说明审核工作做的不细,监督把关没有到位。容易在协调中授人以柄,陷入被动地位。
3、态度要谦逊
有人说:态度决定着交流的结果。我们在与检查人员协调中,十分注意保持谦逊的态度,办求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尊重对方。检查人员从发现案件线索到查清基本案情,经历了与被调查人斗智斗勇的过程,绞尽了脑汁,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此,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无论提出问题,还是阐明意见,都要抱着平等的态度,用朋友式的语言,推心置腹地交换意见,把对方的思想引导到自己的思想轨道上来,思考和省悟自己提出的意见。二是理解对方。认真听取对方的解释,尤其是分歧意见的解释。对方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善于换位思考,从检查人员的角度,审视审理意见。看问题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充足、观点是否妥当,继而及时修正审理意见,使审理意见更加准确无误。三是宽容对方。检查人员并非神仙,难免会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和工作上的疏漏。对此,我们冷静对待,诚恳地向他们一一指出,从不因为我们找出了他们的不足,就高人一等、沾沾自喜;从不因为自己态度失当,而招致对方的反感,影响协调效果。抱着这样的态度来协调,才容易达成共识,才有可能达到协调目的。
4、理由要充分
我们在与检查人员协调时,注重审理意见的说理性,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特别是与对方所持意见差距较大时,更要注意用充足的理由来支撑。我们在审理一起贪污案时,有十多份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但把证据材料联系起来分析、比较、核对时,发现有几份关健证据是假证。当我们提出重新调查的建议时,检查人员不服气,认为证据已很充分,根本没有重新调查的必要。我们当即把几份假证的矛盾之处指出来,他们无话可说了。在沟通中,注意用证据和事实说话,用法律规定讲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说服效果。
5、语言要得体
审理人员在与检查人员协调时,所提审理意见往往是建立在否定检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措辞不当,很容易形成对立,出现僵局,影响问题的处理。为此,我们通常采用较温和的口吻和对方商量,对方即使不想接受我们意见,也会出于情理,充分考虑我们的意见;当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时,我们在说出意见之前,尽量让对方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待彼此感情沟通后,再说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对方就可能达到心理上的平衡,欣然接受;有时我们直接说出不同意见比较为难时,还巧妙借助对方熟悉的同类型的案例来替代自己的意见,往往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我们在协调王某借用公款一案量纪问题时,检查部门的处理意见与我们不一致,我们联想到以前曾经办过的张某借用公款案,于是这样对检查人员说:“张某一案就是这样处理的,效果还不错,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一下?”我们的意见顺利被对方接受了。运用典型案例,起到了出奇制胜的协调效果。
三、妥善解决查审问题,达到既定协调目的
审理人员采取什么协调方式与检查人员协调和沟通,事关协调目的能否得到实现。协调方式得当,能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使各种矛盾迎刃而解;协调方式不当,则会事倍功半,甚至激化矛盾。因此,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的问题,选择相应的协调方式,力求取得审理协调的最佳效果。我们在实践中,本着“快捷、灵活、实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四种协调方式进行协调:
1、简单问题,个别交流
对一些工作量小、不需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求证的细节问题,如被调查人任职时间不清、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无被调查人签字、案卷中没有检讨材料等类问题,我们通过电话向检查人员提出,使问题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不但简便易行,而且效果很好。
2、复杂问题,当面协商
由于涉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复杂问题,不是一句两句话能够说清的,需要在一定场所、利用一定时间来协调沟通,因此,对这类案件和问题,我们事先与检查部门约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面对面地提出需要展开讨论的问题,与对方进行协商。对协商的进展情况和协商形成的成果,及时做好记录,予以书面固定。对一次协商不成的,做好再次协商或多次协商的准备。我们在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时,检查部门认定被调查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审核案卷材料时,发现检查部门对公款的具体用途没有调查清楚,只有本人交待,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我们通过当面协商的方式向检查人员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检查部门接受了我们的意见,及时作了补证。
3、复合问题,书面沟通
有些案件,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既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也有定性处理不当的问题,还有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既有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问题,还有不符合要求的细节问题。为防止交流中的疏漏,方便检查人员了解和掌握问题所在,我们制作了书面的《审理沟通卡》,把有关问题分门别类填写到卡片上,并注明办理时限和要求。然后将卡片反馈给检查人员,通过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使卡片上的问题逐项得到解决。去年,我们审核了两起这类案件,都是通过填写《审理沟通卡》进行协调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到了圆满处理。
4、对立问题,寻求帮助
审理协调也不是万能的。有些问题,与检查部门的分歧意见较大,经反复协商,仍然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对此,我们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通过分管领导,与检查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如果仍然不能统一意见,我们将双方的意见包括分歧所在,全面如实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研究,使得领导层全面掌握情况,做出正确决策。某环保所长在收取煤矿排污费时,煤矿以100吨煤抵交排污费3万元,所长出具了白条收据。所长私自将煤变卖后,上交排污费款2万元。据所长交待,另外1万元是亏吨和用于运费开支,但案卷中没有这方面证据材料。检查部门认定所长构成非法占有公款1万元错误。我们认为煤的去向和变卖情况不清,不能证明所长将1万元非法占有,当即提出了补证意见。但检查部门以时过境迁、无法查证为由,坚持自己的观点。我们根据现有证据,认为所长在办理以煤抵顶排污费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1万元费款没有上交,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失职。双方多次协商,两种意见无法统一,于是我们将分歧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领导们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四、准确把握查审规律,突显良好协调效果
我们在履行审理职责过程中,注重把握查审规律,加强同检查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群策群力,协调一致,增强了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取得了明显的协调效果。
1、融洽了查审之间关系
我们在审案实践中,通过协调功能的发挥,畅通了与检查部门交流的渠道,消除了隔阂,弥补了不足,增进了理解,融洽了关系,避免了“审理一案、得罪一片”的尴尬局面。
2、提高了审理人员素质
协调的过程,也是审理人员不断学习、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在协调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各样案件,要提出需要解决的各种各样问题,要面对一次又一次难以预料的协商和交流,要将一个又一个问题逐一解决,达成共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吃透了案情,丰富了知识,锻炼了口才,增长了才干,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
3、提升了案件审理质量
常言道:“理不辩不明”。与检查人员协调的过程,也就是辨明是非、消除分歧、统一思想的过程。通过协调,使模糊认识得以清晰,使争议看法趋于一致,使审理部门所提意见更为准确和全面,从而使案件质量得以提升。去年,我们审结案件31起,没有出现明显的协调失误。一是所办案件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二是做到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取得最佳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是组织满意,各方认可,尤其使受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四是确保案件审理正确无误。(山西省翼城县纪委监察局 侯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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