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促成的,其中主要是主观因素和社会不良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是青少年世界观不稳定,人生观不成熟。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塑人生观阶段,由于他们年龄小、文化低、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加之受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导致一部分青少年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追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误入歧途。
二是缺乏关爱,过早走向社会。犯罪嫌疑人中有的父母离异,得不到家庭温暖,导致性格缺陷沾染恶习;有的家长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稍不如意就拳脚相加,甚至撵出家门,使之浪迹街头,结识不良行为的人,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家长溺爱,父母一味娇宠,使子女欲望不断升级,贪图享乐,攀比消费,一旦满足不了,便试图以非法手段获取;还有一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强调升学率,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对拖后腿的“差生”动辄训斥、辱骂、体罚、轰出教室,甚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将在校生随意推向社会,造成“差生”逆反心理,使之和社会闲杂人员纠合一起,成为社会“垃圾”,最终跌入犯罪深渊。
三是社会关注不够。劳动就业机会少,就业率低。在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造成大量青少年闲置城里乡间,增加了犯罪可能;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较少,不能满足青少年对学习谋生技能的渴求;“问题青少年”管教场所缺乏,对于不良青少年,政府没有专门的教育、矫治、挽救机构。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应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入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一)加强法制教育1.加强对青少年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从源头抓起、从下一代抓起,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理想、道德和法制三位一体的教育,确实抓好在校学生的教育,把正确的理想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根植于青少年的脑海中。
2.把社会教育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把教育培养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
3.特别要发挥政法机关和教育部门的作用,通力合作。政法机关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通过青少年维权 岗、少年法庭、法制副校长等形式,结合办案,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从思想根源上遏制青少年犯罪。
(二)运用法律手段惩防并举
1.抓破案,打击犯罪。坚决严厉制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青少年犯罪具有成群结伙的特点,他们互相助胆,狐假虎威。因此,对此类案件要实行“抓住一个,揪出一串,摧毁一团,震慑一片”的做法,刹住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邪风。
2.政法各部门分工负责。首先是公安机关要及时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其次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依法办理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公正执法。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将青少年的维权宣传列入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计划当中,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
(三)建立社会防范机制,构建和谐的成长环境
一是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教育的基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建设一些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德育教育基地、校外活动教育基地,切实解决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匮乏等问题。二是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在青少年教育中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力量,鼓励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娱乐活动场所、心理矫正中心,开放图书馆、体育场等文化设施,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创造和谐的教育环境。三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途径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通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不断陶冶青少年的情操。要健全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建立教育扶贫基金,对贫困学生实行困难救助,。四是要严厉惩治坑害青少年的不法行为,对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要上下联动,多管齐下,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还学校的宁静与详和。
(四)发展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
坚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进打工经济和加强职业教育,使青少年有所能、有所劳、有所得。大力解决就业困难问题,加强对符合劳动法条件、有劳动能力青少年的就业援助,把他们纳入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强新农村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和谐观,移风易俗,使农村青少年能有正确人生观、劳动观、致富观。(加海林 张俊鹏)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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