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办法存在的问题
1.多而不知其多。人们普遍认为,事业编制规模过大,效率过低,闲人过多,财政负担过重,应予裁减。但是,现实工作中的编制却仍在快速增长。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缺少总量控制。没有量的衡量标准,何为多,何为少?多不知其多,少不知其少。不知其多,便不会自觉控制之责任意识。无意去控制,盲目增长,其后果不言而喻。
2.增而不知几何。随着社会服 务领域的拓展和民众对服务质量需求的提高,事业编制的适度增长是必然的。但是,增长多少为宜,目前,尚缺乏研究。机构编制部门虽然为控制编制的过快增长,采取过许多政策措施,包括调整审批权,实行下管一级体制等等。但是,合理的增长幅度问题,既没有明确提出,更无所谓解决。虽然编制的增速有所减缓,但增量并无客观标准。无客观标准的增量,无论是多,还是少,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实践告知我们,编制既不是多多益善,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适量为宜。当增则增,增其适量,才有利于事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既缺少具体的核编标准,又缺少适当的年增长量,致使编制管理难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宏观管理的几点建议
1.确定基数。对事业编制基数的确定,应先根据不同级政府的人口规模、国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分等划类。鉴于市、县两级政府曾在确定现行类别时,已考虑到上述因素,因此,为方便操作起见,即以城市政府、县政府现行类别为标准,将城市政府分为大、中、小三类。大城市为第一类,中等城市为第二类,小城市为第三类。将县政府也分为大、中、小三类。大县为第一类,中等县为第二类,小县为第三类。根据市、县政府的不同类别,参考现有的编制规模,确定一个适当的编制总量为基数,以此作为宏观管理的基础和起点。
2.规定增幅。应对市、县事业发展状况、财力增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本着事业发展的 需求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类别的市、县每年可以增加事业编制的额度。在限定的编制额度内,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可自行调整使用。有了编制基数,再辅之以增长幅度,事业编制的宏观管理目标,便可望变为现实;编制的法制化管理,便可望迈出坚实的一步。
3.强化监督。为客观公正计,市级编制基数与增长幅度,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县级编制基数与增长幅度,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省、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年终必须对下级事业编制增长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一要看确定的增长幅度是否科学合理。对增长幅度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二要看执行增幅规定是否严格。对超幅度增加者,要予以批评和纪律处分,并限期纠正。下放管理权限,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以防止权力滥用。(王书俊)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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