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如何高质量地化解社会矛盾

2011-08-13 09:06: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法院工作千头万绪,归根结底要通过办案质量高低和社会效果好坏来衡量。人民法院只有牢牢牵住执法办案这个牛鼻子,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突破点和切入点,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有效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做到案结事了,才能抓住法院工作的主动权,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大有作为。
高质量地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变独立型司法为协作型司法。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努力构建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进一步提升基层吸纳纠纷的能力,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屏障。通过社会自身对矛盾纠纷的“繁简分流”,使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在数量上明显减少,专业性更强,从而实现精细化审理。
高质量地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变就案办案型司法为息诉止争型司法。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学者型法官”的目标,加强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职业竞赛,着力培养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秉持为民之心和廉洁之风,以辨法解惑为职责,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尽心竭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办成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精品案”,办成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和谐案”。
高质量地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变神秘型司法为公开型司法,变高高在上的威严法官为深入基层的贴心法官。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不断改进司法服务,扩大司法公开,积极推行诉讼指导、信访值班、院长接访、巡回办案、诉前调解、司法救助等便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务,做到在思想上为民、作风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增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沟通和友好互动,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认知、理解、信任和支持,为优质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
高质量地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变职能型司法为服务型司法。坚持把司法过程当做传播法律的过程,积极邀请社会各界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调解,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五进”活动,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用真实的案例启迪、示范和引导群众,缩小公众与法官的法律认知差距,使之与法官站在法律的共识上评判纠纷、评判司法裁判,进而认同裁判结果,使法律规范逐步转化为公众的行为习惯,推动社会管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进程。
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程中,法院工作被赋予新的内容和要求,我们要立足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需要,尽善尽美地履行审判职能,高质量地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 霍向阳 系侯马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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