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噪声 还“静”于民——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辉就新《噪声法》答记者问

2022-10-10 08:29:18 来源:临汾新闻网  

  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噪声污染越来越成为困扰人们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此类问题,今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已有明确规定。噪声扰民怎么办?谁来还“静”于民?日前,记者就群众关注的几个热点噪声污染问题对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辉作了专访。

  记者:新《噪声法》对噪声污染是如何界定的?

  赵辉:新《噪声法》将噪声污染界定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同时,针对某些产生噪声但没有相应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从而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另外,新《噪声法》将“环境”二字去掉,强调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如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高音广播喇叭、工业噪声等噪声扰民行为。因为噪声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将“环境”去除,主要是为了规避产生噪声原因的不可抗力性,例如雷声、雨声、风声,一切人为难以产生甚至难以解决的环境噪声不被作为规范对象。

  记者:新《噪声法》对广场舞噪声扰民有什么规定?

  赵辉:新《噪声法》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如果有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新《噪声法》对机动车“炸街”扰民有什么规定?

  赵辉:新《噪声法》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同时,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记者:新《噪声法》对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有什么规定?

  赵辉:新《噪声法》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记者:新《噪声法》对工业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污染有哪些规定?

  赵辉:新《噪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新《噪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记者:新《噪声法》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有哪些规定?

  赵辉:新《噪声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新《噪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记者:对于新《噪声法》的落实有哪些建议?

  赵辉:新《噪声法》所指的噪声污染点多面广,涉及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四个方面,防治噪声污染不仅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才能依法依规还“静”于民。

  同时,治理噪声污染还有赖于全社会人人参与。新《噪声法》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等。

  防治噪声污染,每个人都是参与者,比如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做到排放噪声达标,还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同时,当噪声污染产生时,应及时劝阻、调解;居民应自觉遵守噪声管理要求,多一些文明意识和降噪行为,共同创造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记者 刘超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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