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不慎受伤 权益受损
武某某系我市某私立学校的保洁员,现年50多岁。在2018年某一天工作中,武某某不慎被消防栓的玻璃扎伤双手。受伤后,武某某双手功能受限,不能劳动,甚至连自己的生活起居都受到影响。为维护自身权益,武某某多次与学校协商解决,学校非但没有给武某某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伤岗位,还对赔偿问题只字不提。
办案经过:精心代理 终获赔偿
2018年11月13日,武某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核,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为武某某工伤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通过约谈当事人武某某,首先对案件细致分析,找到突破口,分清管辖,提出了代理思路和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武某某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武某某所工作的学校系私立学校,与劳动者从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采用银行卡发放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承办律师首先为武某某代理进行劳动仲裁,经尧都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虽然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仍没有拿到,但劳动仲裁确认了武某某与学校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工伤赔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武某某在劳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赔偿应当以工伤等级为依据。承办律师为武某某代写了工伤认定及级别鉴定申请书,并多次同武某某一起找到受伤时的工友处取证,到市工伤认定部门主张权利,最后武某某拿到了工伤十级的认定书。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事情总是一波三折,学校仍就各项赔偿费用推三阻四,承办律师又多次与学校教导处工作人员沟通,向其以案释法,最终学校作出了权衡,支付了武某某的工伤赔偿款。
律师提醒:据理力争 依法办理
本案法律援助的过程颇费周折,结果得来实属不易,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武某某及其家属的认可,并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武某某确系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多个法律程序。在用人单位不予以赔偿的情况下,为了使武某某权益得到保护,首先要确认武某某与某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由工伤主管部门确认工伤的等级,从而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通过调解的方式维护了武某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提醒,由于工伤维权程序繁杂、专业性强,群众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轻言放弃或者自己个人维权,以免贻误时机。
记者 李媛
责任编辑:畅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