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民骑乘电动车有了行动“指南”

2021-10-28 09:02:54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作为以电动自行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市民,《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哪些内容与大家密切相关?为了让市民对《条例》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民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解读。

  上路必须上牌照 改装拼装严禁止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牌照费。

  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一)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二)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

  对于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三)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过渡期内经备案并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确保行车安全,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等。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

  驾驶乘坐戴头盔 违法上路要查处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二)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头盔;(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第二十五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儿童座椅。”

  据了解,针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条例》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和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条例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五条,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醉酒驾驶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等行为,分别处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的处罚。

  停放充电有规范 消防器材须配齐

  近期以来,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条例》对进一步消除电动自行车的消防隐患也做了具体规定。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充电,尤其是在高层建筑内充电,已经成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同时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对于上列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由于很多住宅小区的充电设备不能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需求,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要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同时兼顾小区居民对充电设备的使用需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集中管理。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区域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记者


     

责任编辑: 吉政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