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谢谢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了这次教训,我一定好好反思、痛改前非,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近日,在听到大宁检察院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后,黄某激动地说。
黄某出生在农村,初二辍学就去了大宁县城打工,不慎结交了不法分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7月13日,大宁检察院受理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李娟仔细查阅卷宗,发现黄某出生日期与作案日期十分接近。根据黄某所言,黄某的出生年龄由农历转换为公历是2004年12月5日,而作案日期是2020年11月7日,按照2004年12月5日出生计算,黄某作案时还不满16周岁。这样一来,黄某的年龄就成了判定黄某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16周岁是《刑法》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关键点,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确定黄某出生日期,把每一个案子办扎实,经与公安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主动发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职能,围绕黄某生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3条。
检察官李娟首先电话联系到黄某的父亲、母亲,第一时间获取了黄某户口本,逐一记录其父亲、亲属及邻居的相关证言。经村委会证实,黄某户口本上登记的是农历日期,村委会出具了黄某的出生证明。本着客观公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理念,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该案经过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认定:黄某出生日期为2004年12月5日,因其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一致同意对黄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近日,大宁检察院对黄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办理前的各种担忧和忐忑到案件办完的舒坦和满意,让我更加认同和理解了‘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检察官李娟告诉记者,黄某涉嫌犯罪案件并不复杂,但却事关少年人生前途,15岁正是人生起点,本应坐在教室学习,却涉嫌刑事犯罪,让本就弱势的未成年人人生更蒙上了一层阴影。经过检察官的耐心引导,黄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受到了司法善意。检察机关还联系当地团委对黄某进行帮教,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记者 白洁
责任编辑: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