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讲,“云南聘媒体监督员”的说法并不严谨。基于地域的表述,消解了这一行为所对应的真实主体。这是由云南省委宣传部开展的一项活动,也就是说,是谁,因为什么,又做了什么,这些问题是确定的。把“云南聘媒体监督员”明确为“云南省委宣传部聘媒体监督员”,这样可能更容易理解一些。
根据报道,此举目的是“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狠刹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打造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着力提高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吸引力”。仔细琢磨,一些意思不言自明。“借助”、“加大”、“狠刹”、“打造”、“提高”这些动词语汇前,都有一个主语,这个主语似乎不是媒体自身,也不像是社会大众,在这样的表达里,可以感觉到媒体成为被操心的对象,社会力量是被授权的参与者,他们在一个行动里拥有对立的身份。
舆论监督和监督舆论是个现实悖论,学理上到现在还没有辨析清楚,但这丝毫不影响人们对媒体承载社会希望作出乐观判断。今年6月香港大学一份调查表明,七成港人认为传媒滥用新闻自由,但没有一个人敢肯定香港可以没有传媒,生活可以消失于没有信息传播的真空。这即是说,失去传媒这种获取信息的基础介质,比这种介质本身具有的弊端与问题更加难以承受。
这样说,并非是要否认媒体自身存在的问题。事实上,腐败现象严重、职业道德还不够好,这些问题不少见,即使在国外,人们也面临此类困扰。但构建一种可操作模式,使100个人被挑选而出,个体是监督的实施者,宣传部门是监督信息的接受者。如果我们承认大众对媒体仍然具有基于个人意志的监督与表达,那么这样一个组织过程,就使监督转向,个体不再直接对应媒体,他们之间有一个中转,监督被收集,被整理,被挪作他用。
很显然,我们在法律里找不到对这种行为的授权,也没有哪一个地方规章对这种行为予以明确,所谓媒体监督员,其实师出无名,体现的是一种花边化的特征。一个东西作为附属和陪衬存在,就是花边化,媒体监督员的设立不是一种制度化做法,甚至说不是一种可以推而广之的主流做法,即便它具有某种开创意义,模仿者当不至于层出不穷,因为不论此一行为初衷是否美好,这都不能反映媒体与政治性力量,公众与媒体、政府之间的恰当关系。
监督一直都是存在的。对于媒体来讲,在适当时候适当回避一些问题,这种自觉性和主动性时常有之,一些真实无法体现于媒体,这就是监督的力量;媒体上的内容错误或失当,当事人或读者、听众、观众会有反应,这种反应基于对媒体内容失真的难以容忍,而不依附于其他方面,媒体就此更正、道歉,这也是监督的力量;还有媒体从业人员行为失当,受到法律惩处,把不合适的人清除出去,把合适的人留下来,这也是监督的力量。
如果说我们对这样的局面仍旧不满意,当然,我们也完全可以不满意,那么就像其他国家一样吧,把平衡舆论监督和监督舆论的基本操作都交给专业性法律,让法律赋予媒体权利与行为的边界,而不是以个人或组织的力量为媒体保驾护航。想到法律的妙处,人们一般都这样说:自由不受法律限制,必然成为社会的一种破坏力;但自由没有法律保证,这种权力又往往形同虚设。(长江日报 肖 擎)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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