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此次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村委会组织法在实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何破解农村治理难题,比如,如何确定村民自治组织的任期、如何有效实行村务民主管理等存在许多争议,提出的建议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在法律中对一些难题直接给出明确答案存在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我们应当让农民以自己的智慧,来破解农村治理难题。
以村委会的任期为例,这是各地意见最集中的问题,相当多的人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村委会任期太短,三年一届的任期容易形成“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不利于村干部安心工作,不利于本村的长期发展;但也有人坚决反对延长村委会任期,认为这不利于保护村民自治权利,应当慎重;还有人提出村委会的任期以四年最佳等。
事实上,在一个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大国,做出一个让大家都赞同的、统一的任期规定,可能有些困难。但这一焦点难题,完全可以从村民那里找到答案。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我们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一个弹性任期,将任期的决定权交由村民。比如,做如下规定:村委会任期由村民在每次换届选举时投票决定,但最短不少于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届村委会任期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民表决投票情况,予以确认和公告。这样,在众多治理情况较好、村干部威望较高的农村,农民可以自行决定为村委会设定较长的任期,以减少频繁选举造成的人力、物力、精力的浪费;而对村干部尚没有形成一定威望的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设定较短任期,作为压力机制督促村干部努力为村民工作。但不管长短,经过多数村民决定的任期,也会得到多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再以村务监督为例。许多人提出,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村官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加强对村务工作的监督。许多地方性法规也规定,农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村干部要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各地还普遍推行了“村财乡管”等制度,此次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也做了相应规定。即使这样,村官腐败现象似也难以有效遏制,村民的意见仍然不少。但是,在有些地方,这些难题却被村民们以自己的智慧解决了,比如,前些年有的村推行的“五瓣章制度”,就破解了村委会花钱监督难的问题,河南省邓州市最近推行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模式,也有效解决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难题。
村委会组织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因此,立法应当坚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把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作为出发点,从农民的智慧中寻找解决农村治理难题的捷径。只要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治理的主体,让专家和官员们头疼的一些难题,反而可能被农民在实践中轻而易举破解。(新京报 朱恒顺)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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