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们的逍遥日子终于不会那么逍遥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老赖”们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租赁高档写字楼;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都将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这一司法解释的中心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也有着现实存在的意义。因为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老赖”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肆意挑衅。他们一面顶着“老赖”的帽子,一面过着逍遥自在的日子。这样的现状对债权人来说是最无奈、也最不能接受的。所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限制高消费”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老赖”们的违法行为,虽不足以“伤其筋骨”,却也能大大增强对其打击的力度。
首先,这一限令补充了民事诉讼法和刑法射程以外的空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除了“罚款、拘留”乃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硬性界定之外,对情节较轻的就可参考“限制高消费”中的“限制行为”。
为欠款人的“最基本生活标准”添加了注解,便于缓解执行中双方对于“确没偿还能力”和“有钱不还”的争议。
其次,法律并不是对“老赖”们没有办法,而是无法洞察欠款者的“真实家底”,无法判断被执行者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新举措,对于照样坐飞机、进歌舞厅的挥霍者,再不履行还债义务,就可以理解为有意与法律抗衡,属于法律概念上的“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对其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有了法理依据。
再次,面对“我是老赖我怕谁”,开出“限制高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欠债人施加还款压力,给其后的法律制裁“铺垫路基”。
当然,对于那些连法律都不惧怕的“老赖”来说,仅仅“限制高消费”仿佛犹如隔靴搔痒。要想真能限制住“老赖”,各职能部门还要密切配合,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积极探索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执行手段。
话说回来,有”总比“没有”更进一步。“执行难”的问题想要完全破解和彻底根除,是任何举措都不可能一次解决的。只有不断地充实和完善我们的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才能最终根除“老赖”,走向和谐。(景文婷 )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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