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宁特大小车事故的处理已进入尾声,但这桩悲剧引发的思考却远未停止。11月17日,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表示,应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牵头单位,成立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全国校车安全工程”。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应享有一定特权。(11月18日《新京报》)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应是专用校车,还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交警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等。
面对校车超载等乱象,面对校车事故频发,此次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校车优先权,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而校车优先的更深一层是为我们透露出了“孩子优先”的理念。此次条例的颁布,虽只是征求意见,却牵动了太多人的心。对孩子来说,校车优先虽迈出了一小步,但关注孩子生命安全的理念却是迈出了值得欣慰的一大步。
保护孩子,给孩子优先的权利,应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全民共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把保障儿童的优先发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孩子受到伤害,对一个进步国家来说,无疑是一种惨痛的教训,但悲痛之余,我们应该让“孩子优先”成为至高的法律规范,更成为全民内心的一个道德准则。
如今,我们听到的只是“校车优先”一词,而“孩子优先”才是我们内心按捺不住的呐喊。
给予校车优先权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单一的《校车安全条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关键还得从法律法规的层面配套措施,并积极营造“校车优先、孩子第一”的氛围,让校车优先权在法律的保障下积极作为,让“孩子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校车优先”的这一小步是踏着惨痛的现实迈过来的,但迎来的确是实实在在的制度赋权。让我们遵循这一理念,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人文关怀,能迸发出古老的力量,并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共识与责任。(景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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