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草案一出,便引起了广大网民热议。这表明,国家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问题,同时也说明,子女们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有人说:草案虽然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但并没有规定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后果。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只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我国法律关注老年人精神关怀和权益的立场。但是,没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保证,常回家看看”入法恐难免沦为一场道德劝诫,很有可能成为一场一吹而过的耳边风。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目的贵在倡导,无须有可操作性。法律除强制惩罚外,还有指导教育的作用。草案规定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图是在家庭中确立子女的孝道责任,在社会上树立关怀老年人精神权益的意识。它并非刚性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软性的指引性规范,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的确,越来越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的生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为生存发展而奋斗的人们接受着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的双重困 扰,这也成了人们很少回家走一趟的现实原因。
常回家看看真的有那么难吗?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并不难,只是有很多人越来越少关心身边的亲人了,加上缺乏完整的法律体制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这才造成了回家难的假象。古话说:只有子念瓜,没有瓜念子”,父母含辛茹苦地把我们拉扯大,不求回报不计得失。那我们对父母的爱呢,在父母日渐衰老的情况下有没有尽到一个做子女的责任?常回家看看”虽不必强制,但还是应通过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比如,很多人就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回家,实在是假期有限。但实际上,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明文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且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但曾有媒体调查显示,有九成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探亲假”,现实执行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总之,当下社会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一定是有某种程度上的迫不得已,也或将能强化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照。但是,在养老的问题上,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问题,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即使是在社会养老条件完备、功能强大、家底殷实的未来,养老也无法缺失家庭和儿女的关照。精神养老才是养老的终极话题。(景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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