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最低消费”绑架春节

2013-02-19 09:36:5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一份鱼,不是因为好吃点三份,而是因为达不到最低消费标准不得不点三份,这样的行为着实很“二”。这种被绑架的“最低消费”助长了浪费奢靡之风,应该彻底取消。

春节期间,各大餐馆的年夜饭预订异常火爆,有的餐馆甚至“一座难求”。北京消费者梁女士近日向消协反映,到某饭店订年夜饭包间时,被告知有“最低消费”1200元。消费者张先生则称,一家主营南方菜品的餐馆“最低消费”要3000元,点来点去也凑不齐,最后,只能同样的鱼点了三份。

很明显,“最低消费”的规定,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助长了社会的奢靡之风。

“最低消费”由来已久,作为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曾是全国许多服务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在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何“最低消费”这种明显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还能存在?面对不合理的“最低消费”,这些年各地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制止或者限制“最低消费”。例如,北京市1999年9月出台的《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条件。但从最终效果来看,虽然出台了那么多的规定,却没有遏制住这一不合理条款。

原本欢乐祥和的节日假期氛围,却因为消费高涨问题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不愉快。虽然商家赚得个“盆满钵满”,而消费者却感觉像是“待宰的羔羊”,这样做合理吗?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又该怎么办?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受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含义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而商家设定“最低消费”或“搭售行为”等“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消费部门投诉。

李媛

责任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