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用过”才能代言广告之思

2014-08-28 20:50:47 来源:临汾新闻网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8月26日《北京晨报》)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代言广告获取报酬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明星被不菲的代言费“收买”,在广告策划包装下用虚假的“现身说法”来坑骗消费者,不仅使其自身的声誉和形象受到影响,更使无辜的消费者遭受到身心的伤害。

明星代言广告不能无底线地只顾“吸金”,这几乎是从学界到普通老百姓的共识。此次《广告法》大修引入“荐证者”制度,理所应当地成为了最大的亮点。修订草案一经通过成为正式法律,那么明星代言广告的风险成本增加,必然会使其承接广告时要三思而后行,有助于堵截虚假广告借助明星效应实现坑人最大化。

然而,一个产品坑人的真正罪魁祸首并不是代言广告的明星,那些挣昧心钱的商家明知故犯,刻意掩饰瑕疵,而这种瑕疵又往往是作为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一般消费者所不了解的,在某种意义上说那些代言广告的明星也是被骗者。与此同时,虚假产品坑人,作为疏于监管的管理部门给其上市一路放行,不能不被问责;那些任凭虚假广告狂轰乱炸的电视、广播节目背后的单位自然也难辞其咎。

约束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固然是一件顺应民心的好事,但它毕竟只是一个环节,要想真正破解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的难题,就不仅要处罚代言明星本人,更要追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作为各级各类监管部门,也需要为监管不力付出代价。

文/孙宗林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