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代言被叫停还会轰轰烈烈地“造星”吗?

2014-12-25 20:52:52 来源:临汾新闻网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修订草案提出: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12月23日《京华时报》)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家对消费者眼球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广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更重要的是触动他们的心灵、情感和欲望。因此,广告不仅仅停留在“广而告之”,而是努力做到“说服”和“认同”,通过诉诸文化资源、社会价值观和大众情感的角度,来吸引和赢得消费者。

    10岁以下儿童禁代言广告,禁得正当其时。时下,儿童代言的广告随处可见,被两季《爸爸去哪儿》捧红的“萌娃”,一个个几乎都成了广告新宠,自不必说,其他知名或不知名的儿童也纷纷“欢蹦乱跳”于各大媒介,不仅代言和孩子有关的食品、玩具、学习生活用品,高呼“妈妈,XX我喜欢”、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了!”就连洗衣粉、保健品、化妆品甚至家具、建材等都用儿童来代言广告,让本该是天真的童年蒙上了一层利益的面纱。

    在广告效应的深入影响下,作为消费者的父母难免不受其触动,毕竟是明星代言,而且还加上了“星二代”的筹码,品质自然值得信赖。正所谓“世上唯有女人与孩子的钱最好赚”,而当今父母在孩子身上又最是舍得花钱,精明的商家岂能放过这让自己“盆满钵满”的机会?于是乎,有明星要上,没有明星创造明星也要上,在赞助的推动下,大量打着亲子旗号的电视节目横空出世。

    其实,儿童代言广告,也会伤害代言人稚嫩的身心。儿童代言商业广告,需采用成人化的夸张表演手法,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久之,甚至会在现实中加以模仿,失去童稚、童趣;儿童代言广告相当于儿童做“童模”,都是受了“孩子出名要趁早”的名利观驱使,儿童一旦因此形成不正当的名利观,还想通过正常的学习节奏和成长路径向前发展吗?有专家说得好,儿童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小时若受到身心伤害,长大再弥补就来不及了。

    当年龄成为比较优势,当“卖萌”成为惯用伎俩,当“亲情牌”成为灵丹妙药,在商业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模糊边界里,在自愿和强制的暧昧关系中,儿童被置放在一个又一个公共平台上,儿童被塑造成为一个接一个的社会角色,空间错位和角色冲突都会在无形中影响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那些活跃在各大媒体上的“造星运动”该收手了,放开你们那双功利之手,让孩子们正常的成长吧! 文/郑轲

责任编辑:席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