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何时不再拒?

2014-03-13 21:36:05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一年一度的“3.15”来临,市工商部门整理的2013年年度投诉热点成为近期百姓争先关注的焦点话题,各类让人“头疼”的投诉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在这其中,餐饮服务中禁止自带酒水成为了去年投诉的一大热点。近日,本报记者就“禁止自带酒水”这一“霸王条款”进行了调查。

“我家就代理着某品牌的酒水,平时请朋友吃饭,直接从店里拿两瓶就行,可有些酒店就是不让自带酒水,非要我高价购买他们的酒水。”家住鼓楼西街的黄海雄认为,酒店不让自带酒水,就是希望消费者可以购买他们提了价的酒水,然后从中盈利,希望大家在消费时要抵制这些条款。

3月11日,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目前我市很多餐饮酒店都设置有“禁止自带酒水”的声明。“酒水消费是餐饮行业的重要利润之一,如果人人都自带酒水,那我们的酒店也就开不下去了!”位于五一西路一家酒店的大堂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酒店的竞争非常激烈,禁止自带酒水”已经成为了行业中的“默认规则”,如果别人都不允许自带酒水,自家也不能放开。

“既然禁止自带酒水”是行业中的“默认规则”,那为何还有不少餐饮酒店会放开这一规则呢?在位于解放东路的一家酒店内,店主告诉记者:顾客有选择自主消费的权利,对酒店来说,顾客进店就是来消费的,允许自带酒水的前提是你首先要进行消费,如果你只自带酒水,却什么都不消费也说不过去。当然了,允许自带酒水关键还是为了方便市民更好地消费。”家住平阳北街的刘健先生是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月12日上午,他以消费者的身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根据2013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刘先生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酒店作出的一份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声明,这份声明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是无效的。

“既然这份声明是无效的,那为何还有那么多酒店会提出呢?又为何会有很多消费者纵容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其实,这主要还是消费者感觉麻烦,不愿意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刘先生表示,想要真正做到“自带酒水”不再被拒接,首先需要完善法规,相关部门要重视这一情况,并采取一些措施进行约束;其次需要整个行业都遵守相应法规,从自身做起,重点规范好酒水类的销售价格,如果价格公道,想来还真没有几个人愿意自带酒水去酒店吃饭。

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也在采访中告诉记者,根据2013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餐饮酒店消费时,有权利自主选择要不要接受酒店提供的酒水服务。他们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餐饮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例”,要采取抵制,不可隐忍而过,息事宁人。 杨 全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