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错了?

2014-03-27 18:48:19 来源:临汾新闻网

江苏淮安南马厂乡村民杨梅家,自家190平的3层楼房,竟在大白天被陌生人开着挖掘机拆了。在拆除过程中,其公婆被强行拖到室外,屋中财物也悉数“覆没”。事发后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称“拆错了”。(《扬子晚报》)

突击强拆、骗拆、拆错了等等,无不奉行“将生米煮成熟饭”的法则,客观上先造成强拆的事实,最后逼着公民乖乖就范。这说到底是一种耍流氓、耍无赖的行径。非法强拆的理由不断翻新,派出所居然只以公婆被殴打立案,和房屋被陌生人拆除无关。所长称和拆迁公司谈过了,是拆错了。好一个“拆错了”!既将“生米煮成了熟饭”,又找不到主观上的故意,多么令人难以抗辩的借口啊!

因为强拆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损坏财物罪,按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公私财物”,都应作为刑事立案。而老人被殴打,伤情不重,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罚。警方的处置方式,确有避重就轻,甚至枉法之嫌。它让人怀疑,是想用暧昧的“错拆”弱化强拆责任吗?明明是“拆对了”,偏偏要说“拆错了”,这是警方的解释。但警方没有解释,楼房被拆得只剩废墟,但为何是以“陌生人”殴打杨梅的公婆立案?房子被拆了,律师说,应该是按故意毁坏财物立案。

无独有偶,河南开封开发商趁着天未亮将住户拖出房强拆,我们一家人正在睡觉,闯进一伙人把我们拖出来,随后推土机就把我们的房子推平了,电脑、冰箱都被砸在里面。”当地政府给出的理由居然也是“是开发商拆错了”。东莞75岁老太太叶燕琼出门买了点菜,待回到家中,自家有着近百年历史的祖屋已被拆了大半。拆迁办辩称这事情与拆迁办无关,是拆迁队不小心“拆错了”。看来这个“拆错了”还真是个不错的借口,各地纷纷效仿。

姑且不论是否“拆错”,强拆总是事实吧?难道说“拆错了”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仅从直观案情就能初步判断出,拆迁方做法涉嫌非法强拆。打个比方,有人杀人后说:我原来想杀甲,却误杀了乙。”警方是否会因“杀错人”不追究相应罪责呢?

在此案中,强拆者拖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故意损坏其财产,显然已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权益,满足“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这不因“拆错了”而改变。这么简单的法理,办案警方和政府部门会不知道?

没有拆迁告知书,不容分说,事后来一句“拆错了”,这尽显对法律的轻蔑。如果说,拆错了”已显荒诞,那事后处置上的“将错就错”,更让人质疑。也难怪有人猜疑,在这起强拆事件中,有关部门难逃罪责,所以才给强拆者“背书”。这不是多虑:前不久的平度“守地农民”被纵火案,就爆出开发商雇佣的“痞子”长期骚扰、殴打村民的乱象,在该案中,是否也有类似剧情?“拆错了”不应该如此收场。如果说,拿钉子户,都以“拆错了”为说辞,那这个世界上,还需要什么法律?还需要什么强拆的程序?那就更不存在拆迁难了。一律先“拆错了”,然后再来谈价,谁敢不从?抓住“拆错了”的人,责令其原地恢复房产原状,再用法律介入惩治,才算公平吧。

无论如何,政府作为此次拆迁的行为主体,都与“拆错了”难脱干系。而其程序上的违法与结果上的侵权,都应当纳入严格的问责体系之中。虽然我们不愿理解为一次权力与拆迁公司的合谋,但常识性的判断提醒人们:如果没有权力的默许,没有权力的肆意妄为,哪个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去强拆民宅?强拆就是强拆,不能以一句“拆错了”草草了事。就算真是“拆错了”,也无碍刑责追究。而实质上,执法者的轻纵,有时比违法者的猖狂更可怕!

文/郑轲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