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人均GDP迈上了1000美元的台阶。从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这意味着社会公共安全进入了高风险时期。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高风险发展阶段特征明显。
风险时期的主要标志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仅在过去一年,全国就发生了一系列轰动性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先后发生激烈的警民冲突……
今年初,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当前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的上访和维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非法集资、大学生就业、医疗养老和环境污染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正在增多。遏制群体性事件多发态势是一项艰巨任务。
值得警惕的是,一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发,参与人员没有明确的组织,许多人并非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发泄不满情绪,而冲击对象往往是党政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呈现出以上特征。
风险时期的另一特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卫生、环境和灾难等事故频繁发生。从非典危机到甲型流感,对我国传染病控制体系提出了严峻考验;松花江苯污染、阳宗海砷污染,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略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思路敲响了警钟;地震、洪涝和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安全生产事故,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应对公共危机,消极懈怠必酿大祸
从去年以来先后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可以看出,有些地方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仍然欠缺,化解矛盾消极懈怠,贻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致使矛盾激化酿成大祸。
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于2008年8月2日接到三鹿集团公司关于三鹿牌奶粉问题的报告后,在8月2日~9月8日的38天中,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从未就三鹿牌奶粉问题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做过任何报告,也未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酿成举国震惊的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件。
今年6月17日晚,湖北省石首市某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当地警方调查后初步认定为自杀。由于对死因表示怀疑,亲属将死者尸体停放在酒店内,引起数千名群众聚集围观,随后引发激烈的警民冲突。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迅速演变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深刻教训是:事发后民间谣言流布,政府却没有及时出面澄清事实;围观群众开始聚集时,政府也没有足够重视,主要领导更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当然,也有些地方领导很委屈,因为公共危机发生后,他们很卖力地“迅速反应”过。今年5月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发生镉污染死人事件后,浏阳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专家进行镉检测,随后湘和化工厂被永久性关闭,工厂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与此同时,浏阳市积极对话村民和死者家属,协调治疗、赔偿等相关善后事宜。尽管如此,7月29日,仍有数百名村民涌到镇政府,要求检查身体与生活补助。第二天,上千村民围堵镇政府、派出所。
政府为何吃力不讨好?浏阳市副市长蒋国平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认为,化解民怨需要准确理解群众诉求,否则也是一种消极懈怠。镉超标到底对身体有多大影响,应该怎么治疗?当地村民未来生产生活会受到多大影响,如何修复?在对群众进行物质补偿的同时,是不是应该更多一些精神安慰?这些更需要政府深入了解受害群众真实诉求,才能把问题解决到点子上。
利益协调和信息公开是关键
高风险时期,预防和处置各类风险,首先必须要有高度的预见力,及时制定各类风险应急和长期预案。
尤其对于目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态势,各级党政部门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将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汉柏总结说:“各种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因复杂,但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在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上,往往与党委政府决策不当、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有关。”
其次,在各类风险“变现”之时,政府应该加强执行力,迅速作出反应化险为夷。特别是在资讯传播速度空前加快的高风险时期,各级政府化解危机的执行力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有专家指出,很多让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原本可以低成本收场,却始终没有出手,最后变成了网民做主政府埋单,付出了极大的社会治理成本和政府形象修复成本。
此外,沟通能力也是一些地方政府目前存在的很大弱项。领导干部应该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综观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领导干部作风飘浮、漠视群众利益和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曾就孟连事件痛斥道:“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干部当到这份儿上,不如跳河算了!”
决策透明、信息公开是对政府沟通能力的又一有力考验。杭州“飙车案”一审判决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判长对判决结果进行详细解读,供公众议论、审视、评判。一些社会事件发生后,公众之所以不信任事发地执法、司法机关,正是因为这些部门长期以来总是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处置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极端漠视群众的知情权。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正是在改变这种心态,以坦诚换取公众信任。(半月谈 记者 伍晓阳)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甲】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
上一篇: 诉求管道若通畅,基层何须“告御状”
下一篇: 治理高考移民先治教育资源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