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重庆晚报》报道,叼根香烟逛商场,能犯多大错?顶多被商场保安阻止,罚点小钱——若仅有这点想法,你危险了,稍不留意可能被拘留——8月29日,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56岁男子赵某某,在重庆一批发市场内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住现行,遭行政拘留5天。这是重庆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
作为一个烟民,我对赵某某被拘深表同情。当天在该商场楼道里吸烟的,赵某某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记者发现,在赵某某被拘之后,仍有两人在此吸烟。网友把赵某某被拘看做“运气不好”,显然并不为过。
新《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在商场楼道吸烟,适用这一规定没问题,但要说“情节严重”,恐怕说不过去。对赵某某吸烟一事,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许更为恰当。
为何非要拘留5天呢?“主要是震慑吸烟者。”该市渝中区公安消防支队民警许宇航介绍,以前执法人员发现在危险场所吸烟的,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警示效果并不理想。以前只是警告或罚款,但因为“效果并不理想”,这次便要拘留,实在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是不是所有重点禁烟场所都要“拘留5天”呢?如果是这样,恐怕并不符合新《消防法》第63条规定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这一范围界定。擅自突破法律规定,无限扩大“重点禁烟场所”,虽然方便了执法,却可能以侵害公众权利为代价。
法制不是权力之手随意挥舞的惩戒大棒,更主要的是维护公民的尊严和权利。在该批发市场内吸烟的,之前有,之后可能还有,现在,为了“杀一儆百”,却拘留了一个身体有病、老实承认错误的外地人,实在有执法“大跃进”的味道。这样做,是片面强调法律的威慑力,有损引导、教育、惩罚的法律精神。(齐鲁晚报 刘义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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