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污染责任人体现国家环保决心

2009-09-07 09:10:00 来源:新华网



这让人想起上月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执行有期徒刑11年的事情。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人,不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违法责任,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只是简单的罪名改变,处罚力度加大,而是显示了我们国家对低成本违法坚决否定的法治取向,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绝不容忍的态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保法规大多存在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处,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成为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超标排污不属于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只能以排放超标的名义向排污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排放1吨污水充其量也只罚1角钱,而且排污费的收费上限规定不超过10万元。超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宁愿交罚款而不愿选择治理污染。一些企业甚至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捷径。即便是5年前的沱江特大环境污染事件,2年前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给社会造成那样巨大的损失,环保部门对责任企业的最高罚款也只有100万元。100万元的处罚,对于利润颇高的企业不过是小菜一碟。如此违法低成本,环境污染事件怎么能不频频发生? 

加大环保执法的力度,摆脱环保执法的“制度困局”,已到了非下决心不可的时候了。山东省临沂市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国家高额经济损失,就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对环保执法“制度困局”的一个突破,无异于公开宣告:污染等于投毒,严重的污染尤其是明知故犯的污染,与投毒没有区别。这样的突破,对于惩治污染行为,从根本上遏制污染事件频频发生,扭转环境保护被动的局面,无疑意义重大。 

环境污染已成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危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大祸患。加大惩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促使企业经营者树立并保持对环境的敬畏,从根本上改变企业低成本违法,遏制高发的环境违法势头,让国人看到中国环保的希望。(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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