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2022-04-29 09:15:51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彭红英 临汾市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部副主任,临汾市职业病防治专科联盟秘书长,临汾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临汾市职业病防治院)职防办主任。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多数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接害人数多。那么,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首先确定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劳动者可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如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完善国民健康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通过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希望广大劳动者认真学习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彭红英


     

责任编辑: 吉政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