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应正确运用法律用语

2008-11-01 11:15: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对媒体新闻工作者来说,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更从容地进行新闻采编工作,同时能更好地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采编人员必须掌握新闻报道中容易混淆的法律用语。下面列举的是带有普遍性的例子,值得新闻采编人员注意。
一、缓期执行不能混同于缓刑。前者只能与死刑搭配,是我国法律对死刑制度的一种特殊规定,全称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后者则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它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条件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确定不会再犯危害社会的才适用缓刑。然而有的新闻报道常出现“判处死缓”的字样,如某报有篇新闻标题为:《殴打保姆致死雇主被判死缓》;某报有篇标题为:《兄弟杀妻骗保》案由死缓改判无罪。这两则标题均出现“死缓”两个字,这就使人误以为死缓是一个刑种,这样制作的标题是不规范的。
二、将“免予刑事处罚”与“免于刑事处罚”混淆。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有的报刊总是把免予刑事处罚写成免于刑事处罚。虽然“予”和“于”同音,但含义却不同,是不可混用的。某报一篇法治报道中有这么一段话:“鉴于某某犯罪较轻,又主动退赃,法院判处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此段话中的“免于刑事处罚”应为“免予刑事处罚”。
三、将“解除劳动教养”与“劳教释放”混淆。有篇报道有一段话:“某某是未成年人,由于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罚劳教,劳教释放后仍不痛改前非……”此段话中的“劳教释放”使用是不对的,正确的提法应是“解除劳动教养”。因为劳动教养是我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四、将起诉、上诉、申诉相混淆。起诉、上诉、申诉,是含义不同的法律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即请求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裁决。而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依照法律程序和期限(15日内)提请上一级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申诉,有两种用法: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二是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执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不能将向领导机关的申诉称为“上诉”。
五、将抚养、扶养、赡养混同。抚养,是长辈对未成年的晚辈的抚育教养。《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扶养,则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关照。《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赡养,是晚辈对长辈的物质和生活上的照顾。《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某报报道一对夫妇含辛茹苦把儿子抚养成人,使儿子成家立业,后来这对夫妇年老患病,生活贫困,而儿子却没有尽到“扶养”父母的责任,受到群众的谴责。这篇报道使用的“扶养”一词不对,应改为“赡养”才正确。
六、将被告与被告人相混淆。被告与原告相对而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律用语;而被告人则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而言,属于刑事诉讼的法律用语,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如有一报纸报道一起民事案件,有这么一句话:“为审理这起民事案件,传两个被告人到庭。”这句话里“被告人”使用是不正确的。这里的“被告人”应该改为被告;因为被告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七、将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的侦查,误为“侦察”。有家报纸报道一刑事案件,说:“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报案后,目前已着手立案侦察。”此句话里“侦察”一词适用不恰当。“侦察”应改为“侦查”才对。因为侦查与侦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侦查是法律概念,是侦查机关(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查明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各种活动;而侦察,则是军事概念。军事上,为了查明敌情、地形、防御工事和军事设施等有关作战情况所进行的活动。
(据《中华新闻报》)

 

  

  【责任编辑: 】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