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

2010-04-14 10:43: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新闻出版总署330日通报了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通报指出,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名要求新闻当事人提供相关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

通报中还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对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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