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百般抵赖 终难逃证据锁链

2014-10-21 09:30: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乡宁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被告人崔某拒不认罪。但法院依据严密扎实的证据链,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崔某曾雇佣受害人为其开车,后因工资问题产生矛盾,不欢而散。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各开一辆货车在乡宁光华上窑煤焦管理站相遇,发生言语冲突。崔某开车行驶至光华峪口村振兴洗煤厂附近,停车等候,待被害人驶至,与之发生斗殴,并用铁棍将被害人左腿、右胳膊致伤,驾车逃离现场。

本案中,斗殴现场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从侦查、起诉至庭审,被告人崔某均拒不认罪。庭审期间,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展开激烈的争辩。法庭在审理后认为,本案在案发前被害人向车主打电话、车主与被告人驾车相遇时间及证人看见被告人与被害人货车停放案发现场等证言,虽为间接证据,但已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锁链严密,共同指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不容置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编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是被告人崔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但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从司法实践看,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与有直接证据时的定案存在一定区别,在实践中应更加慎重,严格遵循以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每一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不存疑问;(2)每一间接证据确与案件事实均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环节;(3)各间接证据之间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4)各个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结论。   通讯员 景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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