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这是剩余执行款20412.09元,已通过微信分别支付给你3人,你们3人的3个案子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了。”
“收到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这是5月11日,发生在乡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幕,3名申请执行人在结案笔录上签名,至此,3宗“休眠”3年的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5年10月份,乔某、梁某、杨某3人合伙,分别在郑某、高某、董某的果园购买苹果,但未当场支付苹果款,而是出具了写有收苹果斤数及欠款金额的条据,后经多次催要,乔某、梁某、杨某互相推诿,不予归还。2016年7月13日,郑某、高某、董某将乔某、梁某、杨某三人诉至乡宁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梁某、杨某应将苹果款共计117624元返还给郑某(27375元)、高某(58406元)、董某(31843元),乡宁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梁某、杨某2人提出上诉,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市中院依法裁定二审案件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后,乔某、梁某、杨某3人分别给付郑某、高某、董某10000元后,对剩余款项(郑某17375元、高某48406元、董某21843元)并无归还意向,郑某、高某、董某3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未查到被执行人乔某、梁某、杨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了执行不能状态,执行法官张宁平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郑某、高某、董某,3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梁某、杨某迫于压力,自觉履行了义务,即归还了郑某9000元、高某19583元、董某10969.5元。但被执行人乔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时间相隔多久,法院都会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竭尽全力维护法律权威、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底,郑某、高某、董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乔某的下落,执行法官张宁平、洛一民及两名法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乔某的居住地,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迫于压力,乔某向本院交纳执行款项30000元,并承诺剩余执行款项于2020年3月底全部付清。春节前夕,30000元顺利交付给3位申请执行人。5月11日,乔某最终将剩余执行款20412.09元交付给了3位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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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