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4-04-30 09:29:16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感谢检察官们用心办案,我们公司的案子终于改判了,今天是特地来道谢的,临汾的营商环境真是让我们非常安心……”日前,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申请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和代理律师专程从陕西远道而来,向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赠送写有“依法监督彰显正义 秉公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以此感谢在检察院的有效监督下,让其摆脱了四十余万元的“天降”债务。锦旗背后,是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倾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担当。

  两年前,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一起生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监督。该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份民事判决书,发现自己莫名被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官司。临汾某公司诉称陕西公司在承揽的建筑工程中使用了临汾公司供应的商砼,到期后一直未支付货款,请求陕西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后陕西公司在未到庭的情况下,被判令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得知判决后,陕西公司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无奈之下,陕西公司向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查明真相,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深入的研判分析后,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为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办案组成员多次前往相关法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民事诉讼卷宗和刑事卷宗。因陕西公司在外省,办案人员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及代理律师进行电话沟通,确定案件细节,并前往案涉工程所在地实地调查走访,调取相关证据。

  经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综合审查分析,当事人沈某在未经陕西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假冒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导致该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原审法院认定陕西公司某项目部使用了临汾某公司供应的商砼并由其支付货款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缺乏证明。为此,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于2022年7月15日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由沈某向临汾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经检察机关监督,历时两年多,陕西公司终于从“天上掉下的债务”中脱困,增强了民营企业对临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稳定经营的安全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新平表示,“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纠正了一件错误的生效裁判案件,更是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展示新时代民事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实践。在当前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中,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让企业及经营者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临汾实现‘三个努力成为’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记者 白 洁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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