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07-06 09:05:23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年6月28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机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途径、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合力推进法治临汾建设。

  二、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论证、说理充分、文书规范、精准可行。

  三、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工作需要,有权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四、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办理,常态化开展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开展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重大专项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工作。

  五、检察机关要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分析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

  八、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前,要与被建议单位加强沟通交流,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还可以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参与调查核实。

  九、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深入研究,查找问题根源,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两个月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无法按期完成的,经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十、被建议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应进行核实,经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给被建议单位。

  十一、被建议单位不协助配合调查核实、不接收检察建议、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十二、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可以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抄送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十三、全市各级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工作考核体系,将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情况量化为年度考核指标,列入法治督察事项。

  十四、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于检察机关报备的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民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基层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机关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调研、视察、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实。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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