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2月27日在临汾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应钦
主席团各位成员:
今天下午,本次会议各代表团对市五届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团审议。各代表团普遍认为,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总结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的工作实践,通过进一步明确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规范、有序、高效举行,从而为推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个机关”建设提供强大助力,为我市“三个努力成为”积极贡献人大力量。
有代表建议,草案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表述不规范,应结合省人大议事规则表述修改为“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该建议符合地方性法规表述要求,建议采纳。
有代表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该表述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部门属于提案人范围,故不需再重复表述,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该意见合理,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有代表建议,草案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和罢免的程序,缺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表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该意见合理,建议将相关表述分别修改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代表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共9章67条。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可行,建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责任编辑:畅任杰